從國發會推動政府開放資料以來,不少政府機關都加入開放資料的行列,諸如政府預算、國家統計、醫療保健、食品安全等相關主題的資料集都可以在各個機關的開放資料找到,甚至在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2015年與2016年開放資料指標(Open Data Index)評比中獲得全球第一的殊榮。即便如此筆者仍不時會遇到對於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方式有疑義的企業或民眾,今天就針對政府開放資料的授權方式進行介紹。
在104年7月,國發會為促進民眾更易於運用、共享開放資料的成果,訂定與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4.0相容的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第1版,政府開放資料原則上以此條款作為授權依據,有關資料運用的權利與義務之條文如下:
課予權利
- 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非專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
- 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
- 使用者依本條款規定利用開放資料,無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
- 本條款之授權範圍不包括專利權及商標權。
課予義務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並應以尊重第三人著作人格權之方式利用之。
- 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及後續之衍生物,應以符合附件所示「顯名聲明」要求之方式,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
根據授與權利第三項所述,依此授權條款利用之政府開放資料,無須另外向資料提供機關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之授權。但是依據課予義務第二項,使用者在利用政府開放資料及其衍生物,必須依照條款附件的顯名聲明進行標示,以食藥署所提供的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為例,顯名聲明撰寫方式如下:
- 提供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2018] [全部藥品許可證資料集 (2018/03/20)]
- 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進行公眾釋出,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得利用之。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https://data.gov.tw/license
依照課予權利第一項,使用者可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並在非專屬、不可撤回(除非被授權人違反授權條款)、免授權金等前提下使用這些開放資料。且由於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4.0相容,故開放資料的運用並不限形式,可以任何媒介或格式重製及散布。
除此之外,使用者可以將自己運用政府開放資料之成果及其衍生物再授權第三人使用。但政府開放資料的授權並不包含專利與商標權的部分,以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藥品仿單或外盒資料集,裏頭包含各許可證持有人所上傳的仿單與外盒資料,但使用者並不會因此取得許可證持有人商標部分的授權,這在資料運用上要特別留意。
各政府機關資料開放平台資料運用說明
基本上政府開放資料的運用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原始資料下載,另一種則是系統介接API,有關於系統介接的部分,使用者需要參考各機關的開發指引,底下就提供較常被運用的資料開放平台開發指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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